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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峥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1332****2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5399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1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峥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浩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时止,按照月利率1%计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扣减被告峥旭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8870.2元); 二、被告河北峥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浩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粘小辉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6元,减半收取计3383元,由被告河北峥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粘小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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