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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3****06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84077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7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东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邹时军2017年和2018年合同款合计487,813.74元;   二、被告上海东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邹时军上述钱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43,906.87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243,906.87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7元,减半收取计4,308.50元,由被告上海东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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