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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3MA****7C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2795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6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蜀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98505.74及利息(其中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以271025.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6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尚欠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债务的,由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陕西蜀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000元,合计3890元,由原告陕西蜀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0元,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债务的,由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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