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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3MA****7C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303民初6997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4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闽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456,864.97 元及利息(其中,201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以 1,698,522.9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日的利息以1,698,522.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 年 6 月 1 日至清偿之 日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 上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驳回原告南京闽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8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060.00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19,060.00 元,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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