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透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548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217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1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联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8402142.69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7月30日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所计利息应扣除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保证金100万元)。 二、如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原告石家庄联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自青名下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1号旭城花园旭华园1—4—301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11883号)、对被告郑彩桥、张静芝名下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2—2—1501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36342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36343号)、对被告张朋名下的晋州市朝阳路北(朝阳小区A13—4—202)房产(证号:晋州市房权证自第029300403251号)、对被告张艳辉名下坐落在井陉县南峪镇贵泉的五项林权(证号分别为:井林证字(2012)第000116号,井林证字(2012)第000117号,井林证字(2012)第000113号,井林证字(2012)第000114号,井林证字(2012)第00010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郑彩桥、张静芝、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透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50元,由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张自青、郑彩桥、张静芝、张朋、河北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透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艳辉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