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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文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5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895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1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7849.24元及利息(以3397849.24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47587元及鉴定费92000元,共计139587元,由原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2元,被告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7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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