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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文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5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2186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7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5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解除原告广州富美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广州市流花展览中心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富美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9722.48元及欠款利息(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债务履行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富美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07元、评估费45383元合共74890元,由原告广州富美安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69元,被告广东百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3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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