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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税稽罚〔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其他违法处罚依据:上述违法事实中除低价销售部分少缴纳的增值税(43761.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63.31元)、土地增值税(预缴10585.95元)、企业所得税(117600.3元)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3949.60元)行为外,其他违法行为均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款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的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稽查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地税函〔2017〕213号)文件等规定,处罚决定:现决定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2888.9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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