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市监案处字〔2016〕第182201616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23 |
决定机关 |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之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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