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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41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88913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4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雍盛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4,753,621.68元,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4,753,621.68元;   二、如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列任何一期款项的,原告上海雍盛石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另应偿付以尚欠款项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11,357元,减半收取计55,67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服务费44,778.70元,均由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雍盛石材有限公司;   四、被告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宁县恒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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