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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00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660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元及暂计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286,000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7.2%)、罚息、复利按照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申请人依法可行使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物(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3010(深房地字第3000613676号)、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8栋C座17AA(深房地字第5000395253号)、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2区金城时代家园1栋136(深房地字第500024333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西路西北侧富源滨海春城1栋E座2001、2002、2401(深房地字第5000229150号、深房地字第5000229148号、深房地字第5000229158号)、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广深高速东侧招商华侨城曦城G3栋G305(深房地字第5000557742号)、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安乐村富怡花园二栋C608(深房地字第5000490800号)、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南侧宝河大厦一栋A座1403(深房地字第5000543329号))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款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408,096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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