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检处〔2018〕2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3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苏文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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