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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检处〔2018〕2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3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苏文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