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456****94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3305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3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日期 | 2017-04-1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常州市新定冠海酒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签订的《2015年-2017年度嘉士伯啤酒零售商合作协议》。 二、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恒海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700元,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恒海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020元。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恒海酒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酒水销售奖励239000元,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恒海酒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酒水销售奖励251750元。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恒海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五、驳回常州市恒海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0元,减半收取7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0元,由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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