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红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3013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18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29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日期 | 2016-0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红兴、邢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洪武借款13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3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3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7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8月12日止,应扣除被告杨红兴已经支付的利息383000元)。 二、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红兴、邢景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1元,由原告汪洪武负担958元,被告杨红兴、邢景珍、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4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琴 代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