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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红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013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18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2
    发布日期 2016-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红兴、邢景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洪武借款13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3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3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7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8月12日止,应扣除被告杨红兴已经支付的利息383000元)。 二、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红兴、邢景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1元,由原告汪洪武负担958元,被告杨红兴、邢景珍、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4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琴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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