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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市管罚处字〔2018〕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证照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欧拓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活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之规定,当事人属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货值共95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货值金额等值计算,且该案调查中,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欧洁酒精棉球”(包装规格:2只×10袋/盒×120盒/箱)94箱;2、处以罚款8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或罚没款)。缴款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银行:10058215770001000120007,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201000081836222000057)缴纳罚款(或罚没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2)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或罚没款)的,直接将罚款(或罚没款)转入非税账户(账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3
    决定机关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范利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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