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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9****204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终1901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60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的租金(其中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8425元,2018年12月1至2019年3月8日每月租金9425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以每月欠缴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欠付租金总额为限);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4月30日房屋占用费16417.74元;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的管理费,按每月1575元计算;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4.80元、水费82.62元; 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830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21元,由原告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负担2751元,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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