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96721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2民初9588号 |
案号 | (2019)京0112执7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腾宇中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损失67692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腾宇中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储运费2024686.8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腾宇中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滞纳金5466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腾宇中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952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腾宇中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2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153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腾宇中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609元(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7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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