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宁路宝经编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拆除消防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大队将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处罚,决定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30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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