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源县亿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22906****91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936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粤1971执26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原告与五被告确认,被告韶关市创华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07602元以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610402元,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亿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翁源县亿华置业有限公司、林春贺为上述借款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原告与五被告同意:五被告按照如下付款方式付款后,双方之间的案涉借款债务全部结清,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案涉借款债务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201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2、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3、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940310.95元。3、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128.9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如五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要求五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207602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610402元、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220760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诉讼费14128.95元。五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在上述执行标的中扣除。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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