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73030****15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30民初3907号 |
案号 | (2021)黔2730执5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冉景鸿与被告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7 年7 月1 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 合同》(贵州双龙物流商贸城1 期11 栋与12 栋之间的裙楼 2 层6846-2-32 号房),被告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退还原告冉景鸿购房款208 345 元、房多多会员服务费 30 000 元、房屋维修基金765 元、预告登记费550 元,另支 付资金占用费340 元,以上总计240 000 元,被告于2021 年1 月起每月28 日前支付原告10 000 元,直至上述款项付 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一 期付款逾期,原告冉景鸿有权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就剩余 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从被告逾期 付款之日起按逾期履行当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支付原告冉景鸿逾期利息直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 503 元,被告贵州双 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当庭兑现); 四、原告冉景鸿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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