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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473****55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4317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7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支付利息170566.67元;二、被告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1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和复利(以170566.67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三、被告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编号为DB010112112000176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李树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编号为DB0101121120001761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陈树坤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编号为DB0101121120001762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李树新、陈树坤共同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7500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负担15000元,陈树坤负担1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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