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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雍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969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5民初4316号
    案号 (2017)苏0505执3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7-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第二分公司就广兴德项目、爱情公寓项目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两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用1165105.39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65105.3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苏辰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钢管1795.2米、扣件24593只、套筒1321只(如不能归还,则按钢管5元/米、扣件1.5元/只、套筒2元/只折价赔偿),并偿付租金及租金损失(租金及租金损失以未归还的租赁物资数量,按钢管租金0.01元/米·天、扣件租金0.007元/只·天、套筒0.007元/只·天的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第二分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0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18元,分别由原告负担1805元、两被告负担20213元。 上述各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82956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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