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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8169****71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03民初3002号
    案号 (2021)冀0903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泊头市金丰模具有限制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2093016.35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3日利息为125755.35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增发、李俊华、张增杰、王红卫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王海通、王清双抵押物位于泊头市新兴街泊房权证字第14927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93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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