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8169****71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民初283号 |
案号 | (2019)苏02执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株式会社产业开发中心返还预付款14万元;二、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株式会社产业开发中心赔偿经济损失(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株式会社产业开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株式会社产业开发中心负担200元(该款已由株式会社产业开发中心公司预交,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株式会社产业开发中心)。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产业开发中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泊头苏氏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志江审 判 员 酆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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