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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079****9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5094号
    案号 (2020)豫0581执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林州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南德丽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公司、李园园、李艾、郭新民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84元,减半收取25092元,由被告赵少兰、河南德丽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国丰合金有限公司、李园园、李艾、郭新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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