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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714****95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308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1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用7000元。二、被告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112元,其中以1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以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5日。三、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5其它诉讼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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