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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0066409731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4民初4269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5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本金384 335.7元; 二、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垫付款384 33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 三、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高应红就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义务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清偿上述款项后向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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