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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0066****31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02民初524号
    案号 (2018)辽1302执1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国帆GC78-J5HD0043号挖掘机1台。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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