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09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4民初7625号 |
案号 | (2018)京0114执64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日期 | 2018-1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357962.24元; 二、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垫付款2357962.2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对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温卫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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