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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4****29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548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TZ10329212105420】。一、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豪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384,31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豪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9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被申请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豪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3843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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