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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昌市监行罚字[202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0月21日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通化市燃气总公司江南汽车加气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气站正在对吉ET0380出租车使用的车用气瓶进行天然气充装,经查该车用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1日气瓶已超检验周期。经通化浩海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核实:车牌号吉ET0380,气瓶编号YRC14007130,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05月01日该气瓶已逾期5个月未检验。该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本局拟对该站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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