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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案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