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决定机关 |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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