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观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204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35号 |
案号 | (2015)金执字第009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12 |
发布日期 | 2015-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勇景、李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93,000元、罚息102,305.16元以及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周勇景、李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律师费65,859元;^~^ 三、被告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跃庆贸易有限公司、张建观对被告周勇景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勇景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89.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周勇景、李玉英、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跃庆贸易有限公司、张建观共同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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