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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04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35号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0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2
    发布日期 2015-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勇景、李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93,000元、罚息102,305.16元以及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周勇景、李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律师费65,859元;^~^  三、被告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跃庆贸易有限公司、张建观对被告周勇景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勇景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89.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周勇景、李玉英、上海东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跃庆贸易有限公司、张建观共同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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