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366****28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91民初112号 |
案号 | (2021)苏0991执8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继华应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785.42元、逾期罚息62103.52元,合计1362888.94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并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的罚息;二、被告田继华应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为本起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865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王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1元,减半收取计87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70.5元,由被告田继华、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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