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景市监质监委景经处字〔2016〕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使用2辆场(厂)内机动车;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