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稽)行罚决字[2020]013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采购了一瓶共计500g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但是该单位在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期间,高锰酸钾的领用台账存在登记错误,未如实记录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的数量、流向。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稽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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