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嘉润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331****452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32民初1132号 |
案号 | (2019)川0132执1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日期 | 2019-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嘉润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富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187.71元及利息(以34187.71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富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56元,由被告贵州嘉润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成都富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被告贵州嘉润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富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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