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鄂)煤安罚〔2021〕1020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 1、(鄂)煤安处〔2021〕102014号现场处理决定书中的:“30209综采工作面机尾吊挂的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距巷顶距离大于0.3米”的问题隐患逾期未整改;2、煤矿将机掘后配套锚索网支护工程、喷浆及砼底板工程、综采后配套超前单体支护及回撤、巷道维护等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外包于中煤五建一处。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1、(鄂)煤安处〔2021〕102014号现场处理决定书中的:“30209综采工作面机尾吊挂的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距巷顶距离大于0.3米”的问题隐患逾期未整改;2、煤矿将机掘后配套锚索网支护工程、喷浆及砼底板工程、综采后配套超前单体支护及回撤、巷道维护等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外包于中煤五建一处。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内容见附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合并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内容见附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30 |
决定机关 |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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