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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保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065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811民初820号
    案号 (2018)辽0811执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玉新模板租赁站租金1218964.33元; 二、被告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玉新模板租赁站人工费、装运费100000元; 三、被告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以租金1218964.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玉新模板租赁站支付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玉新模板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35元,由被告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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