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濮市监处字[2021]454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广告费用不足1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情节一般,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较严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4 |
决定机关 |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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