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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市监处字【2020】3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广告到立案之问只有两天时问,未有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2
    决定机关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