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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开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301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锡仲裁字第793号
    案号 (2013)锡执字第00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2-16
    发布日期 2015-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归还印忠虎借款10,000,000元。 二、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向印忠虎支付利息2,083,826元(暂计至2012年11月15日,自2012年11月16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4倍计算)。 三、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给印忠虎律师费l98,503元。 四、宜兴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周开颜对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不超过1000万元的保证范围,并在对顾国平8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同时,赣川运豪鞋业有限公可对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不超过800万元的保证范围,.并在对顾国平8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同时,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宜兴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周开颜、赣川运豪鞋业有限公可、南通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印忠虎的其他仲裁清求。 本案仲裁费77,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76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五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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