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红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900105****41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6227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7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19-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红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祥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新疆红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祥利息120万元(200万元×月利率15‰×40个月,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止),并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红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祥违约金40万元(200万元×月利率5‰×40个月,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止),并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新疆亚信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双全、被告陶应先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祥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新疆红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祥负担1120元,被告新疆红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原、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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