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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8277****583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2执1450号
    案号 (2021)鲁0215执3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ī???????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借款本金8500万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有权对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鲁(2016)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证明00035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52434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处分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11716929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单存礼提供抵押担保的鲁(2015)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处分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42721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国昌提供抵押担保的鲁(2015)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处分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356252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单玉萍、被告单存礼、被告王吉万、被告单玉香、被告王国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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