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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8277****58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540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丹森鞋业有限公司价款33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余款3210000自2020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二、若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55元,由原告负担10827.5元,由被告负担10827.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最后一笔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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