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单玉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277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324民初4743号 |
案号 | (2018)浙0324执8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日期 | 2018-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浙江红依利鞋业有限公司加工费5499676元。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17年2-4月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429676元、于2018年2月底前支付70000元;^~^二、如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浙江红依利鞋业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浙江红依利鞋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及滞纳金(按未还款金额每日1%计算滞纳金)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另支付原告浙江红依利鞋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12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100元;^~^四、担保人单玉香对本调解协议中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应负的债务(包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受理费50298元,现减半收取25149元,由被告青岛亨达集团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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