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法〔2018〕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12月25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油漆的喷涂作业。经调查核实,该单位是因工件在转运过程中出现二次伤害时进行补漆,使用的是工业油性漆,在此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0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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