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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瑞宏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桂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815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438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5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桂芳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一百九十九万九千零五十八元九角九分,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的罚息为二十二万八千零四十五元二角三分,自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凭证》及《放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标准计算),自二O一六年七月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十二万三千元,余款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前付清; 二、被告赵桂芳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三万一千三百零四元三角三分,于二O一六年九月五日前付清; 三、若被告赵桂芳未按照第一、二项规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立即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吴淑兰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赵桂芳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被告郭雨程、郭建雄、北京让利伟业木材经销部、北京宏江山海商贸中心、北京瑞宏乐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赵桂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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