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祥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284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4544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22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日期 | 2018-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结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21095.89元、律师费218821元,合计5239916.89元; 二、确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53927元范围内对登记在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苏B86910号、苏B88876号、苏B88877号、苏B86837号、苏B86872号、苏B88832号、苏B86873号、苏B88857号、苏B88837号、苏B88862号、苏B88861号、苏B88871号、苏B88869号、苏B88873号、苏B88872号、苏B88878号、苏B88875号、苏B88880号、苏B88879号、苏B88882号、苏B88881号、苏B88885号、苏B88883号、苏B88887号、苏B88886号、苏B88890号、苏B88889号、苏B88895号、苏B88893号、苏B88892号、苏B88896号、苏B88898号、苏B88897号、苏B88900号、苏B88899号、苏B88902号、苏B88910号、苏B88911号、苏B88912号、苏B88901号、苏B88903号、苏B88907号、苏B88905号、苏B88909号、苏B88908号、苏B88915号、苏B88917号、苏B88916号、苏B88919号、苏B88918号、苏B88921号、苏B88920号、苏B88923号、苏B88922号、苏B88927号、苏B88926号、苏B88929号、苏B88928号、苏B88931号、苏B88930号、苏B88936号、苏B88932号、苏B88938号、苏B88937号、苏B88955号、苏B88951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邵祥明、何美娟、邵云对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的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的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4470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负担543元,由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负担53927元,邵祥明、邵云、何美娟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已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预交,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邵祥明、邵云、何美娟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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