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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祥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284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2357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2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结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300000元、利息134504元、逾期利息75658.5元、律师费200970元,合计4711132.5元;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49665.4元范围内对登记在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苏B55632号、苏B55653号、苏B55561号、苏B55672号、苏B55679号、苏B55680号、苏B55681号、苏B55682号、苏B55683号、苏B55688号、苏B55678号、苏B55686号、苏B77501号、苏B77502号、苏B77509号、苏B77510号、苏B77512号、苏B77551号、苏B77552号、苏B77553号、苏B77555号、苏B77556号、苏B77557号、苏B77558号、苏B77559号、苏B77560号、苏B77561号、苏B77562号、苏B77565号、苏B77566号、苏B77567号、苏B77577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额以最高额抵押金额8000000元为限; 三、邵祥明、何美娟、邵云、钱懿娜、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对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以贷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16082元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邵祥明、何美娟对其签订的编号为BOCDM-D161(2015)-436-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0000000元为限,邵云、钱懿娜对其签订的编号为BOCDM-D161(2015)-436-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0000000元为限,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对其签订的编号为BOCDM-D161(2015)-436-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0000000元为限,邵祥明、何美娟、邵云、钱懿娜、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履行清偿义务; 四、邵祥明、何美娟、邵云、钱懿娜、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受理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破产的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422元,由交行无锡分行负担1757元,由锦江公司负担49665元,邵祥明、何美娟、邵云、钱懿娜、锦江服务中心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已由交行无锡分行预交,锦江公司、邵祥明、何美娟、邵云、钱懿娜、锦江服务中心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行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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